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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企业排污必须先“领证”

   3月28日,马鞍山市环保局发布消息,即日起,马鞍山将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度)。6月30日前,该市将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整合衔接了现行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实现了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按照办法规定,七类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七类单位包括,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据了解,目前环保部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这个平台既是审批系统又是数据管理和信息公开系统,排污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和在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均应按要求公开排污信息,核发机关核发许可证后应进行公告,并及时公开排污许可监督检查信息。在这个管理平台上企业还需要登记生产工艺、防治设施等,如果企业使用的是落后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设施和生产工艺不匹配将不能申请获得排污许可证。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后,企业要实现管理平台上对环境的承诺,如果承诺的事情没有做到,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不按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无证排污,相关负责人员将被拘留。

  据了解,马鞍山市已经颁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明确了首次核发、变更申请、延续申请、注销管理、撤销管理、遗失补办管理等程序。

  对于证后管理,办法确定了日常管理与监测,半年度和年度核查核算、企业自行监测、环境统计、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企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要求,并将企业许可证执行情况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排污单位“红黑榜”、企业获得环保专项资金及优惠政策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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